一、产品概要
二、保险责任
责任一:基本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医院住院所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门诊慢特病、乙类自付、超医保封顶线的部分),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政府主办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保险公司在扣除“惠雅保”约定的基本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责任二:特定药品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二医院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并依处医院、药店购买“惠雅保”约定的特定药品,对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政府主办医疗保险补偿部分及“惠雅保”约定的特定药品保险责任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纳入赔付的特定药品费用,须事先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审核同意,同时应符合《年“惠雅保”特定药品清单》列明的药品使用适应症及其用药限定。
附:4类特定既往症是指
①肿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②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③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类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Ⅲ级高血压病(未服药时,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mmHg);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④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三、特别约定
1、异地就医
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雅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方可申请理赔。
2、如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等政府主办的医疗保险待遇,则本产品在按照雅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大病保险待遇政策计算金额予以扣除后,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四、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门(急)诊医疗费用、特定住院
医疗费用、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
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
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
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二十日内因腺样体肥大、疝气、扁桃腺疾病、女性生
殖器官疾病进行治疗,但被保险人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治疗或者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十四)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
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十五)耐用医疗设备(指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
用;
(十六)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七)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九)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二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二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十三)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特定药品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被保险人未经专科医生开具处方用药;
(二)被保险人在非医院、药房购买药品;但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医疗机
构、药房的不在此列;
(三)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国寿美好生活团体医疗保险(惠民版)条款(第三页)(四)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治疗有效;
(五)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特定药品
费用;
(六)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或
用法用量不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因医疗事故导致的特定药品费用;
(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五、重要释义
1、特定药品
(1)药品目录:《“惠雅保”特定药品目录》
(2)处方要求:使用药品的药物处方必须在保险期间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备的药品,且每次处方药剂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相符,处方未超出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处方有效期的规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相关处方管理规定。
(3)处方审核:本产品将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对申请人进行药品处方审核,如果审核出现以下特殊问题,保险人将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药品处方审核的特殊情况包括:
①申请人提交特定药品领取申请时所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
②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验证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
2、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院,具体指雅安市基本医院(不包括其附属的国际医疗、特需医疗、贵宾医疗、外宾医疗或者相类似的部门和科室),且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